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的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与透明,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的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评标专家的管理及其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确保评标专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注重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以上。
第七条 对于特别重要的项目,评标专家可以适当放宽上述条件,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应涵盖南水北调工程所需的所有专业领域,并保持专家队伍的专业性和多样性。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专家信息,淘汰不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符合条件的新专家。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对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选聘与使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选聘采用公开征集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个人可自愿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思考,不受外界干扰,提出专业的评审意见。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对评标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专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南水北调工程的评标机制,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