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确保医疗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定。以下为具体条款: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在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二、诊断证明书的基本要求
1. 真实性:诊断证明书必须基于患者的实际病情,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签署。任何虚假或不实内容均属违规行为。
2. 完整性:诊断证明书需包含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史摘要、初步诊断结果及建议等内容。
3. 保密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患者的隐私信息严格保密,在未获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三、开具流程
1. 患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主治医师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3. 经科室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生效。
四、法律责任
1. 对于伪造、变造诊断证明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若因疏忽导致错误诊断证明被出具,则由涉事机构承担相应后果,并对受害者予以赔偿;
3. 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五、其他事项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本规定;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相关规定时,须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希望广大医务工作者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我国医学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