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性,有效打击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扫黑除恶举报奖励工作的管理,明确举报奖励的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确保奖励发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并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第三条 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举报人,将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四条 举报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 涉及暴力犯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
- 操纵基层政权、垄断市场资源、侵害群众利益的黑恶势力;
- 涉及黄赌毒、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 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案件性质,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
- A级线索:举报内容直接导致重大案件侦破或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0元;
- B级线索:举报内容对案件侦破起到关键作用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至50,000元;
- C级线索:举报内容对案件侦破有一定帮助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
第六条 对于多人联合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对于匿名举报且无法核实身份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举报方式
第七条 提供多种便捷的举报渠道,包括电话举报、网络举报、信件举报等。具体联系方式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实信息和后续沟通。对于实名举报者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将立即登记备案,并迅速展开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将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条 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由负责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举报奖励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举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通过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我们希望能够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为构建平安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