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道路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农村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是指连接乡(镇)、村与村之间,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的道路。
第三条 农村道路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坚持建管并重,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道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道路建设的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道路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农村道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注重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 农村道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 农村道路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设计方案。
第八条 农村道路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 农村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养护工作可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道路养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农村道路的使用者应当爱护道路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发现道路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严重损毁的农村道路,各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抢修恢复通行能力,并视情给予适当补助支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第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农村道路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