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推进,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收范围和标准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配套费,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征收对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必须依据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国家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地核定配套费金额,并及时足额收取。
二、规范资金管理流程
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透明高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市财政、住建等部门将联合成立专项检查组,对配套费征收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减免、拖延缴纳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管理秩序。
四、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配套费的重要意义及其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支持度。特别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要缴费主体,要加强沟通协调,帮助其准确理解并履行缴费义务。
五、完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优化配套费征收与使用的体制机制。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要及时研究对策措施,逐步建立起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管理体系。
请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XX市人民政府
2023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