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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25-06-12 01:08:50

问题描述: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急!求大佬出现,救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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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01:08: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地下建(构)筑物、地下交通设施、地下管线等。

第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实现地下空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的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登记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功能分区、开发时序、用地规模等内容。

第七条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布局、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注重与地上空间的协调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八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应当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空间利用率,增强防灾减灾能力。鼓励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履行维护地下空间安全和整洁的义务。禁止在地下空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非法占用公共地下空间。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地下空间的使用效率。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空间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以上就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规范管理和科学规划,实现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城市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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