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开发企业、购房者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 监管原则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所需;遵循公开透明的操作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市场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
第三条 资金账户设立
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必须按照规定开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并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该账户将由第三方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 资金收存管理
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项及其他形式的定金应当全额存入上述指定账户内;每笔款项到账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以备核查。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挪用或侵占这部分资金。
第五条 使用审批程序
当项目达到一定施工进度时,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部门提出拨付申请,并附上详细的工程进度报告及相关凭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后续建设支出。未经许可不得提前支取。
第六条 违规处理措施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开发企业或其他参与主体,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将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中予以公示。
第七条 监督检查机制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行动,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工作,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时,可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的内容。
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实施,旨在构建起一套科学合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体系,既能够满足开发商正常运营需求,又能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促进整个行业的持续稳定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