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招标活动,提高工程质量与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招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领域的监理服务招标。
第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组织工程监理服务的招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招标过程。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监理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监理服务招标文件,明确监理范围、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招标文件必须包含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与方法、合同条款及格式等必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建设单位需提前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报名截止时间及地点等信息。
第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指定地点。
第九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建设单位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组建,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七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因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工程监理招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