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
二、征收管理
(一)征收主体
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依法组织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具体征收工作可以委托给具备条件的机构或单位进行。
(二)征收程序
1. 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非税收入。
2. 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3. 对于逾期未缴的款项,征收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催缴措施。
三、使用管理
(一)预算编制
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合理安排非税收入的使用方向,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支出管理
1. 非税收入支出必须符合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2. 支出项目需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透明度。
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共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