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各类物业提供服务时涉及的收费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相一致,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物业收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收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费;
(四)其他经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用于保障电梯、消防系统、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转所需支出,其收费标准应以实际发生的成本为基础核定。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等方面,资金来源为全体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基金,具体使用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的查询。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任何费用之前,必须事先告知业主,并说明收费依据、标准以及用途等内容。未经事先告知并获得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设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因收费问题引发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解决争议;若调解不成,则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物业收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全文,请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遵守执行!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