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加强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质量监管,特此就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涉及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委托加工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化妆品、电器等需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的商品。
二、标识标注要求
1.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应确保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并在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委托方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2. 受托方责任:受托方需严格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保留完整的生产记录以备查验。受托方不得擅自更改产品标识或信息。
3. 联合标注:对于委托加工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包装上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信息,但必须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且易于辨识。
三、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核查产品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假标注或误导性宣传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2.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希望各相关企业能够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共同推动产品质量提升,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商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