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幼儿园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一个安全、卫生、有序的教育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防疫要求,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所有在编及聘用的教职工,包括教师、保育员、行政人员、后勤工作人员等。
二、健康检查内容
1. 常规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血压、心肺功能、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传染病筛查(如乙肝、肺结核等)以及视力、听力等基本健康指标。
2. 传染病排查:定期对教职工进行传染病相关项目的检查,确保无传染性疾病携带者进入教学岗位。
3. 心理健康评估:通过问卷调查或专业心理咨询方式,了解教职工的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并疏导心理压力。
4. 职业病预防:针对部分特殊岗位(如厨房工作人员、清洁人员等),增加职业病相关的健康监测项目。
三、检查频率
1. 新入职教职工须在上岗前完成全面健康检查,并提交合格报告。
2. 在职教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体检,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检查次数。
3. 对于从事食品加工、保育等与幼儿密切接触的岗位人员,应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健康检查。
四、健康管理机制
1. 建立教职工健康档案,记录每次体检结果及相关健康信息。
2. 对体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教职工,应及时安排复查或就医,并根据医生建议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支持。
3. 定期组织健康知识讲座和培训,提升教职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五、责任落实
1. 幼儿园保健室负责具体实施健康检查工作,协调医疗机构安排体检时间及项目。
2. 各部门负责人需配合做好教职工健康信息的收集与管理,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3. 教职工应积极配合体检工作,如实提供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报。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幼儿园保健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严格执行本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障教职工的身体健康,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幼儿的成长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