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营造整洁、有序、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岷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个人以及各类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包括街道、广场、公园、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厕所等区域。
二、管理职责
1. 政府主导: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落实责任分工。
2. 部门协同:住建、城管、环保、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 单位和个人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居民住户等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履行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设施、包安全)责任。
三、环境卫生标准
1. 道路清洁:主次干道应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杂物,定期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
2. 公共设施维护:垃圾桶、果皮箱、公厕等设施应保持干净、完好,及时清理和维修。
3. 绿化带管理:绿地内不得堆放杂物,植物应定期修剪、浇水,确保美观整洁。
4. 市场管理:农贸市场要实行分类管理,垃圾日产日清,杜绝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现象。
四、行为规范
1. 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等不文明行为。
2. 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3. 禁止在建筑物外墙、树木、电线杆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张贴广告或标语。
4. 养犬居民应按规定办理养犬证,并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五、监督与处罚
1.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2. 对屡教不改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设立举报热线,对查实的违规行为给予适当奖励。
六、宣传教育
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环保意识。
2.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文明行为倡导活动。
3. 学校应将环境卫生教育纳入德育课程,培养青少年良好的卫生习惯。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有效落实。
通过以上措施,岷县将进一步推动环境卫生治理向精细化、常态化发展,为建设美丽宜居、生态和谐的现代化县城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