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升岗位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各项公益服务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管理制度。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全面了解其工作表现和职责履行情况,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就业援助等各类岗位。
三、考核原则
1. 公平公正:考核过程应客观、公开,避免主观偏见。
2. 科学合理:考核内容应与岗位职责相匹配,注重实际效果。
3. 动态管理:根据岗位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考核标准。
4. 奖惩分明: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挂钩,增强激励作用。
四、考核内容
1. 工作态度:包括出勤率、服从安排、责任心等方面。
2. 工作能力:包括业务知识掌握程度、工作效率和完成质量。
3. 服务质量: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投诉处理情况等。
4. 团队协作:包括与同事之间的配合程度及团队贡献。
五、考核方式
1. 日常检查:由相关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岗位人员进行巡查和记录。
2. 月度考核:每月末由主管单位组织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 年度考核:结合全年工作表现,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价。
4. 群众评议:通过问卷调查或座谈会等形式收集服务对象的意见反馈。
六、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聘、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
2. 对于考核不合格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培训、调岗或解聘处理。
3. 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奖金奖励或优先推荐参加培训等激励措施。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建立健全的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升基层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