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选拔生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赣州市选拔生的管理工作,提升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质量,确保选拔生在基层岗位上发挥应有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赣州市选拔生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赣州市范围内通过公开选拔、定向招录等方式进入基层单位工作的各类选拔生。选拔生是指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统一组织选拔,具备较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在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相关工作。
一、选拔与录用
选拔生的选拔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选拔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实践能力和基层服务意识。选拔对象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胜任基层工作要求。
二、岗位安排与职责
选拔生原则上安排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工作,具体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分配。选拔生需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政策宣传、民生服务等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服务群众的能力。
三、培训与考核
市、县(区)两级组织部门应定期组织选拔生参加岗前培训、业务学习和专题研讨,帮助其尽快适应基层工作环境。同时,建立选拔生考核机制,实行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续聘或转岗的重要依据。
四、待遇与保障
选拔生在服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基层工作补贴、交通补助等。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关心其成长与发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管理与监督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对选拔生的日常管理,定期了解其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职责的选拔生,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赣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级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选拔生管理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通过《赣州市选拔生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基层治理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