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的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为加强福建省内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与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旨在明确放射诊疗项目在立项、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各阶段的卫生审查要求,确保其符合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医疗机构中涉及放射诊疗设备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X射线诊断、CT、MRI、放射治疗等涉及电离辐射的诊疗项目。凡涉及放射性物质使用或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均需按照本《规定》进行卫生审查。
二、审查依据
卫生审查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等行业标准开展。
三、审查流程
1. 项目申报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前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清单、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初步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基本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原因。
3. 现场核查
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场地布局、防护设施、应急措施等是否符合标准。
4. 专家评审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评估,提出修改建议或审批意见。
5. 审批决定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未通过的,应限期整改后重新申报。
四、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通过严格执行《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将进一步提升全省放射诊疗项目的科学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辐射风险,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