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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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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02:00:04

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公文的权威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各直属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公文处理活动。凡涉及正式发文、收文、归档、管理等环节,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一、公文种类与适用范围

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主要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各类公文应根据其内容和用途正确选用,不得混淆使用。

二、公文格式要求

公文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排版,包括标题、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落款、成文日期、印章、附注等要素。标题一般采用“三号仿宋体”,正文使用“四号仿宋体”,行距为1.5倍,段落首行缩进两个字符。

三、公文办理流程

公文处理应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及时准确”的原则。起草、审核、签发、印发、传阅、归档等各个环节需严格把关,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表述严谨。

四、公文传递与保管

公文应通过正规渠道传递,严禁私自转交或泄露。涉密公文应按规定进行加密处理,并在指定地点存放。非涉密公文也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或损坏。

五、公文信息化管理

鼓励各级机关推进公文电子化管理,实现无纸化办公。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电子公文系统,确保信息传输安全、高效,并定期备份重要数据。

六、监督与考核

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培训与考核,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办公厅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通过严格执行《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将进一步推动全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建设法治政府、效能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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