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行为准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依法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活动,确保每位业主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和表达,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个人权益。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单数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以及普通委员若干名。所有成员均需通过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外代表该组织;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其他委员则按分工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六条 若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辞职或因故无法履职,则需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补选缺额人员直至下届换届为止。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1. 参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2. 监督物业公司服务质量;
3. 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办法;
4.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等集体活动。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负有如下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 定期向全体业主汇报工作进展;
3. 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检查指导;
4. 妥善保管好所有档案资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例会,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紧急会议。每次会议须提前七天通知各位成员,并将议题清单发送给每位参会者。
第十条 决策时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同意方能生效;对于特别重要的事项还需获得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支持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决议内容均应及时公开公示于公告栏内,接受广大业主监督。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门账户用于管理各项资金往来,包括但不限于会费收取、维修基金使用等项目。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度末编制成报表提交审计部门审核,并在下一年度第一次业主大会上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如发现任何违规操作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修改与终止
第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施行;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运行,则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解散。
第十六条 解散后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分配,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第十八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争议,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即为本业主委员会章程全文,请各位业主认真阅读并予以支持配合!让我们携手共创美好家园!
此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基本框架供参考使用,实际应用时还需结合当地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细节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