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特制定本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本制度旨在规范矛盾纠纷的排查、发现、调处及后续处理工作流程,确保各类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一、组织架构
成立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由乡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综治办:负责全乡范围内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2. 司法所: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指导调解员依法开展调解活动。
3. 派出所:对涉及治安或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并协助做好调解工作。
4. 村委会:承担本村内矛盾纠纷的初步排查和调解任务。
三、排查机制
(一)定期排查
各村委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重点针对邻里关系、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领域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摸底。
(二)专项排查
根据上级指示或者实际情况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特定领域的专项排查行动,如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
四、调处程序
1. 登记立案
发现矛盾纠纷后,应当立即登记造册,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调解协商
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召集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寻求共识点并达成一致意见。
3. 法律援助
对于复杂难解的案件,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给予帮助和支持。
4. 结案归档
所有经过调解成功的案例都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五、监督考核
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将矛盾纠纷化解率作为评价各相关部门和个人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举报,共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乡人民政府所有。如有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通过建立健全这样的规章制度,我们希望能够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种潜在风险隐患,为建设美好家园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