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与注册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籍异动
(一)转专业
学生如需转专业,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原则上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二)休学与复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后,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如未能按时复学且未办理延期手续,则按退学处理。
三、毕业与结业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毕业证书;若未完成全部课程或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则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生在规定年限内可参加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四、纪律处分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奖及各类奖学金评选。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今后如有修改,将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执行。
以上就是我校关于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