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发布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参与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在交通建设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质等级、工程业绩、合同履约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管理工作,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信用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假申报。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实地核查、资料审查等方式核实信用信息的真实性。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信用信息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实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周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的发布应当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其他指定平台进行,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前应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发布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正的,应经原发布机关批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 定期开展信用信息质量评估,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述。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守法的交通建设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