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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5-06-15 18: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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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急!求解答,求别让我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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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5 18:4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有形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合理配置,优化利用;

(三)科学维护,确保安全;

(四)定期盘点,账实相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单位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五条 各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者,需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内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工作,包括购置审批、折旧计提等;同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购买、自建、接受捐赠或无偿调拨等。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获取固定资产,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所有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均需经过严格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内容应涵盖实物检查、技术性能测试以及资料审核等方面,并由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 使用者应当正确操作和妥善保管好所属的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坏。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需接受专业培训后方能操作。

第十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保养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现故障应及时报修,并记录维修情况以便日后查阅。

第五章 盘点与处置

第十一条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核实账面数量与实际库存是否一致。若存在差异,则需查明原因并及时调整账目。

第十二条 当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条件时,应按规定流程申请报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任何固定资产。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机关有权不定期地对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其他惩戒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有未尽事宜,由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本办法可以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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