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考核办法】为全面提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推动城乡环境治理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考核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在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中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成效评估等全过程。通过科学、公正、公开的考核机制,促进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持续改善,营造整洁、优美、宜居的生活环境。
一、考核原则
1. 公平公正:考核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反映工作实绩。
2. 注重实效:以实际效果为导向,突出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
3. 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核指标和方式,增强灵活性和适应性。
4. 奖惩分明: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达标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考核内容
1. 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公厕等设施的布局与维护情况,是否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2. 垃圾清运管理
检查垃圾清运频次、清运效率、清运车辆卫生状况,确保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现象。
3. 环境卫生质量
对道路、广场、公共区域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卫生死角。
4. 群众满意度
通过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了解居民对环境卫生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5. 宣传教育力度
检查是否开展环保宣传、文明行为引导等教育活动,提升居民环保意识。
三、考核方式
1. 日常巡查:由专门督查小组不定期对各区域进行实地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
2. 季度考评: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考核,结合数据统计和现场评估,形成综合评分。
3. 年终总评:结合全年考核结果,评选出优秀单位,并作为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应用
1. 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干部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2.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上级部门约谈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
3. 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在政策支持、资金分配等方面优先考虑。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市、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通过严格执行本考核办法,将进一步推动城乡环卫工作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转变,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环境治理新格局。